资料《中国大学生足球联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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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会开始上传第二卷《向全国进军!》,在上传之前大家可以先熟悉一下《中国大学生足球联赛规程》。本书基本终于规程,但根据剧情需要会稍加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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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学生足球联赛规程

一、联赛名称

2004—2005中国大学生足球联赛

二、比赛赛季、比赛阶段、日期、地点及区域划分

(一)比赛赛季:

中国大学生足球联赛以我国高等院校学年度为一个赛季,即以每年的10月至第二年的6月期间。每一个赛季(年度)比赛划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二)比赛阶段、日期及地点:

1、第一阶段(地区选拔赛):

(1)比赛日期:每年10月—次年3月间。

(2)比赛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自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可指定队伍直接进入第二阶段。

2、第二阶段(区域预赛、赛会制):

(1)比赛日期: 次年4、5月间

(2)区域划分:

① 东区:上海、江苏、山东、安徽、浙江、福建、河南、湖北。

② 南区:广东、广西、湖南、海南、江西、贵州、香港、澳门。

③ 西区: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云南、四川、重庆、西藏。

④ 北区:辽宁、吉林、黑龙江、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3) 比赛地点:待定

3、第三阶段(全国总决赛、赛会制)

(1)比赛日期:次年6月。

(2)比赛地点:待定

三、参加单位及参赛队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不含高等体育院校)及部分军事院校(本科)。

(二)各参赛队均以该队所在大学为参赛队名称。该队所有运动员必须均属同一所院校的在校、在籍大学生。

四、参赛运动员资格

(一)参赛运动员必须是按照教育部(国家教委)关于全国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有关规定,经考生(户口)所在地高等院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正式录取,并具有本参赛院校正式学籍的在校专科、本科及研究生(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可查询注册在校大学生)。

(二)凡每年参加全国足球超级、甲级、乙级联赛者(以学校名称参赛并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备案者除外)均不得参赛。

(三)每年以后入学的学生,入学前曾参加全国足球超级、甲级、乙级联赛者(以学校名称参赛并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备案者除外)均不得参赛。

(四)参赛运动员必须是在校学习,文化课考试合格,遵守学校各项纪律和有关规定,并经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须有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

(五)所有报名参赛运动员的年龄必须满18周岁,不超过28周岁,且入学前年龄不得超过22周岁。

(六)凡参加第二阶段(分区域预赛)的运动员必须是在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进行正式注册,并经审查取得《中国大学生运动员注册卡》者。

五、报名日期、办法及运动员注册

(一)报名日期:

于每年12月10日前。

(二)报名办法:

1、本联赛第一阶段报名为全年一次性报名。

2、每队可报运动员24人(到赛区20人)、领队1人、教练员2人、医生1人、

3、第二阶段报名截止时间为次年3月30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学生体育协会将本省参加第二阶段比赛的院校报名表、集体照及比赛服尺码寄至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竞赛部。逾期不得参加比赛。

六、参加比赛办法

(一)第一阶段(地区选拔赛):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规程,分别自行制定“本地区选拔赛”竞赛规程(办法),并认真组织本地区的选拔赛。

2、各地区选拔赛原则上安排在双休日进行,参赛队较为分散的地区也可以采用赛会制(集中)进行比赛。

(二)第二阶段:分区域预赛阶段(赛会制)。

1、全国共分为东、南、西、北四个区域分别进行预赛。参加每一个区域预赛的队数为10个队。

参加各区域预赛的队,按以下原则确定:

(1)凡经参加本地区所组织的“地区选拔赛”,并获得本地区第一名(冠军)的队,将获得进入第二阶段(分区域预赛)比赛的资格。

(2)承办区域预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报2个队(其中1个队为承办学校的队)参加区域预赛决赛。获得前一届中国大学生足球联赛东区、南区、北区区域冠军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报2个队,西区如有不参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则获得前一届中国大学生足球联赛西区区域冠军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报2个队。

2、比赛采用集中赛会制,原则上所有比赛场次应安排在高等院校中的足球场地举行。

3、比赛办法:比赛分两个阶段进行

(1)小组循环赛:

经抽签将参赛队分为A、B 两个小组,分别进行单循环比赛。经小组循环赛排出每个小组内各队的名次。未获得小组前两名的队将不再参加第二阶段的比赛。

决定名次办法:

① 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② 如遇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时,则依次按相等队之间比赛的胜负、净胜球、总进球数决定名次,多者名次列前;

③ 如上述各项仍相等,则依次按他们在小组全部比赛中的净胜球、总进球数决定名次,多者名次列前;

④ 如再相等,则以抽签的办法决定名次;

(2)交叉淘汰赛:

获得小组循环赛1-2名的队,按照A1-B2、B1-A2的对阵方式进行淘汰赛,决出第一至第四名。

90分钟比赛平局须决出胜负时,不进行加时赛,直接以罚球点球决出胜负。

4、各区进入全国总决赛名额分配:东区3支、北区3支、西区2支、南区2支,承办全国总决赛的学校及上届联赛前4名的队将直接进入全国总决赛。

(四)第三阶段:全国总决赛阶段(赛会制)。

1、比赛办法:比赛分两个阶段进行

(1)小组循环赛:

将16个参赛队分为A、B、C、D 四个小组,分别进行单循环比赛。经小组循环赛排出每个小组内的名次。

分组办法:

①上届联赛中获得全国总决赛前四名的球队作为四个“种子队”并根据上届联赛的名次分别位于A1、B1、C1、D1的位置。

② 各区域预赛的第一名通过抽签分别位于A2、B2、C2、D2的位置;各区域预赛的第二名通过抽签分别位于A3、B3、C3、D3的位置;东道主球队将于此轮抽签后自行选择两个位置;东区的第三名和北区的第三名通过抽签分别位于其它位置。

小组循环赛决定名次的办法与第二阶段区域预赛决定名次的办法相同。

(2)交叉淘汰赛:

获得各小组循环赛排名第1、2名的队,按照A1-D2、B1-C2;D1-A2、C1-B2对阵方式进行淘汰赛,决出第一至第八名。

(3)凡未获得小组赛前两名的队(即未进入前八名)不再继续比赛。

七、竞赛规则及相关规定

(一)执行国际足联最新审定的《足球竞赛规则》。

(二)执行《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及《中国足球协会足球比赛违规违纪处罚办法》。

(三)全场比赛时间为90分钟(上下半场各45分钟),中场休息不超过15分钟,比赛使用5号球。

(四)每场比赛允许填报18名运动员,其中7名替补运动员,但只可替换5名运动员。

(五)第二、第三阶段比赛中运动员被裁判员出示的红、黄牌规定如下:

一张红牌或累计两张黄牌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赛区纪律委员会如有追加处罚除外)。

(六)在比赛中,如果某一个队在场上队员不足7人时,则本场比赛自然中止,视该队为弃权,判对方3:0胜;如比赛中止时场上比分已超过3:0,则以当场中止时实际比分为准。

(七)如因特殊情况的干扰,造成比赛中断,经大会组委会的多方努力仍未能恢复比赛,当时的比赛成绩有效,大会必须尽快(24小时内)另选场地补足90分钟(包括罚球点球)。

(八)第一阶段比赛,每队必须备有两套颜色不同的比赛服装和护袜,服装颜色必须认真填写在正式报名单内;比赛队员的姓名、号码必须与报名单相符,否则不得上场比赛;守门员的比赛服装颜色要与其他队员服装颜色有明显区别;比赛队员紧身裤的颜色须与比赛短裤的颜色一致;场上队长必须自备6厘米宽与上衣颜色有明显区别的袖标;上场队员必须戴护腿板;比赛服装和护袜的颜色必须全队一致。违者不得上场比赛。

(九)如有不可抗拒的原因,需更改比赛日期,由联赛组委会做出决定。

(十)第一阶段比赛,参赛运动员比赛用鞋由各预赛赛区组委会决定;第二、三阶段比赛比赛服装由联赛组委会提供,其它比赛用具各队自理。运动员必须穿正式足球比赛鞋(金属鞋钉比赛鞋除外)进行比赛

八、比赛监督、裁判员

(一)第一阶段比赛:比赛监督、裁判员由当地教育厅(教委)、大学生(学生)体育协会商地方足球协会选派。

(二)第二、三阶段比赛:比赛监督、裁判员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足球协会选派。

十、联赛组织

(一)中国大学生足球联赛各项工作,在“中国大学生足球联赛组织委员会” (简称“联赛组织委员会”)领导下,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全面负责组织、管理、实施。

(二)“联赛组织委员会”下设各“区域组织(工作)委员会”、“地方组织(工作)委员会。在“联赛组织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各区域、地方相应比赛阶段的各项组织、管理工作。各区域和地方组织委员会应设立办公室,处理本赛事常务工作。

(三)第一阶段的比赛,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的领导下,可委托本地区学校足球工作委员会、学生体育协会或某所高校负责组织、实施。

(四)第二阶段比赛,由“联赛组织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承办比赛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学校足球工作委员会、学生体育协会后确定。

(五)各区域和地方“组织委员会”设立“资格、纪律监察委员会”,负责处理本区域、地方内比赛中的违纪事件。

(六)全国总决赛后,“联赛组织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评选出“中国大学生足球梦之队”。

十一、奖励办法

(一)第一阶段:为获得选拨赛前三名的球队颁发证书。

(二)第二阶段:

1、为获得各区域预赛1—3名球队颁发奖杯、奖牌及证书。

2、为获得各区域预赛第4名的球队颁发证书。

(三)全国总决赛:

1、对获得中国大学生足球联赛总决赛冠军队,颁发本联赛冠军奖杯(流动);对获得中国大学生足球联赛冠军队的每一名运动员,颁发金牌及证书,并予以奖励;

2、对获得中国大学生足球联赛亚军、季军队颁发奖杯,每一名运动员,颁发奖牌及证书,并予以奖励;

(四)在中国大学生足球联赛中,设立“最佳运动员”奖、“最佳射手”奖、“最佳守门员”奖、“最佳教练员”奖及“最佳裁判员”奖;对获得各奖项的运动员、教练员及裁判员,“联赛组委会”将为其颁发奖杯、证书,并予以奖励。

(五)中国大学生足球联赛第一至第三阶段比赛中,均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各阶段的评选比例为6:1)、赛区组织奖、文明赛区(场)奖。“本联赛组委会”对获得以上奖项的运动队、赛区(场)、学校,颁发奖旗、证书,并予以奖励。

十二、资格审查

为端正赛风,突出教育部门举办全国大学生体育比赛“育人”的宗旨和教育的特色,充分体现“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请各参赛院校有关领导对本队报名参加比赛的运动员资格问题,严格按照本规程的规定,严肃、认真地进行审查、把关。

(一)本届“联赛组织委员会”成立“联赛资格、纪律监察委员会”(简称“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将严格地按照本规程,对所有报名参赛运动队(员)的资格问题进行严格地审查,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者,将给予严肃处理。

(二)“资格审查委员会”将在比赛前、比赛中、比赛后对参赛运动队(员)的比赛资格问题认真核查。如在比赛前发现不符合参赛资格者,将取消其参加比赛,并不得改报他人;如在比赛中、比赛后发现有不符合比赛资格者,将取消其本人或其所在队的比赛资格和成绩。

(三)凡对参赛运动员(队)的资格问题有异议提出申诉者,于赛前向“资格审查委员会”提交经领队签字的《申诉报告书》和1000元申诉费方可受理。经受理,如属胜诉将申诉费原数退还,如败诉则不予退还。

十三、经费

(一)联赛组委会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赛区)报名参赛队数拨给组织补助经费。

(二)凡取得参加第二阶段区域决赛资格的各队,需负担往返赛区交通费,并按每人每天65元(人民币)标准交纳食宿费。其它比赛费用由联赛组委会负担。

(三)凡获得参加全国总决赛阶段比赛资格的各队,参加全国总决赛比赛时需负担往返赛区交通费,赛会期间食宿费及相关费用由联赛组委会负担。

(四)参加各阶段的比赛,各队在参赛前必须对本队所有人员办理往返赛区途中及比赛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否则,不允许参加比赛。

(五)为了加强对联赛的管理工作,确保本联赛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从第二阶段比赛开始,各参赛队在报到时须向赛会交纳“抵押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对于在比赛期间未违反赛会有关纪律规定、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以及运动员参赛资格等问题的运动队,其所交纳的“抵押保证金”将如数退还。

十四、新闻宣传

(一)中国大学生足球联赛新闻工作由“中国学生体育竞赛新闻委员会” 统一管理。

(二)新闻发布会:

“联赛组委会”将根据联赛进行的阶段,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与本联赛有关消息。

(三)新闻发言人:

1、由“联赛组委会”指定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关于本联赛有关消息。

2、联赛各区域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与本赛区工作有关消息。

十五、选拔及培训工作

(一)中国大学生足球队的选拔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每年联赛为基础选拔组成中国大学生足球队,代表中国大学生参加国内、国际的比赛及培训。

(二)培训工作

1、为了提高联赛的整体水平,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每年为参赛队教练员及高等院校的裁判员举办不同级别的培训班。

2、参加培训的教练员、裁判员由当地教委、教育厅选派。

3、教练员、裁判员培训班住宿、市内交通费均由冠名赞助商承担。

4、冠名赞助商将利用寒、暑假组织足球训练营,对参赛运动队(员)进行培训。

十六、其它事宜

一、本规程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二、本规程解释权属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

表:1、各队报名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澳门报名表;

3、运动员注册表。(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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